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3615号
裁判日期:2018-09-2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至诚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实为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6号院见博旅馆213室,而非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徐庄庆隆物流园,法定代表人:王福贞,股东:高昱、王福贞,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7月24日);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技术开发;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办公用品、体育用品、通讯器材、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汽车配件、厨房用具、塑料制品、文具用品、工艺品、玩具、化妆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0315912号第39类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至诚通达”,且截止2017年8月4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和“至诚通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黄树成,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被执行人: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6号院见博旅馆213室。
法定代表人:王福贞,经理。
黄树成与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黄树成与被告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至诚通达经营合作合同书》;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黄树成合同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黄树成负担300元(已交纳),由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4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4日、6月28日、8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上述部分账户,因账户余额较低,不足以清偿债务,暂未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案件统查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已不在判决书载明的地址经营,且在案件审理阶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9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执36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世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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