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2018-06-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七波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均禾大道自编2号401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代先锋,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总部管理。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潮尚”第14043559号第26类头发装饰品商品商标注册人虽为韩国潮尚生活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但已于2016年11月28日正式许可给广州七波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商标使用许可期限为2016年11月28日至2025年8月6日。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七波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潮尚优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邢松明,男,1963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代理人:张牡,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春仪,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七波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均禾大道自编2号401房。
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受理原告邢松明诉被告广州七波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松明于2018年6月24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松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松明撤回对被告广州七波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6.25元,由原告邢松明负担。
审 判 长 段静楠
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