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1执6588号
裁判日期:2017-12-2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简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云城西路铁岗湾路段合城装饰材料城D栋二楼8号铺,法定代表人:牛宝香,股东:牛宝香、万迎春,经营范围为:建材、装饰材料批发;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灯具、装饰物品批发;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卫生洁具零售;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工艺美术品零售;工艺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简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涂自在”第14702819号第2类油漆商品商标,但广州简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涂自在”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温鲁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执行人:广州简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云城西路铁岗湾路段合城装饰材料城D栋二楼8号铺。
法定代表人:牛宝香。
本院在执行温鲁玲与广州简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另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状况。经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简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2017年12月25日,本院通过短信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并告知其执行情况,但其在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简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广州简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广州简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项明阳
审判员 罗 炜
审判员 肖志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