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613号
裁判日期:2018-07-2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5幢9层913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天路蓝图大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俊刚,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开发;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电脑图文设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文艺创作;模型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电脑动画设计;销售首饰、工艺品、化妆品、体育用品、机械设备、文化用品、金属材料、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电子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医疗器械、非金属矿石、金属矿石;会议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票务代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市场调查;专业承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8924526号第36类借记卡支付处理服务商标为“捷付宝”而非“捷付”,且截止2016年11月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捷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赵学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执行人: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5幢9层913室。
法定代表人:李桂英。
申请执行人赵学臣与被执行人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京0106民初108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赵学臣代理费二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11日、2018年4月8日、2018年5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住所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7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执6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婷
审判员 马世平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