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2018-08-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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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东潇,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东,四川华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怀远龙祥实木家具厂,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怀远镇玉圭村*组。
法定代表人:何云,职务不详。
原告徐东潇与被告崇州市怀远龙祥实木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徐东潇以其已与崇州市怀远龙祥实木家具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徐东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德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东潇撤回对崇州市怀远龙祥实木家具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徐东潇负担。
审 判 长 陈瑞子
审 判 员 孙文宏
人民陪审员 梁义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日
书 记 员 裴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