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民申847号
裁判日期:2017-07-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比比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路1315号288室,而非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289号B座801-802,法定代表人:金太千,股东:GENESIS BBQ GLOBAL CO., LTD、金太千,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餐饮(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业务咨询,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服装、预包装食品、装修材料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祥,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鑫,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比比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路1315号288室。
法定代表人:金太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磊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比比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李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本勇
审判员 张 莹
审判员 朱佳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健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民申847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沪73民终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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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沪73民终43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734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沪高民三(知)申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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