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92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2018-10-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沈阳正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25号(2-26-1),而非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2号北约客置地广场31楼,法定代表人:张东旭,股东:邵明华、张东旭,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餐饮企业管理;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机械电子设备、食品、初级农副产品、包装制品、塑料制品、酒店用品、服装鞋帽、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沈阳正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小花小甲”第22275813号第29类甲壳动物(非活)商品商标,但沈阳正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小花小甲”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朱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明,辽宁铭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正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25号(2-26-1)。
法定代表人:张东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朱丽诉被告沈阳正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丽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均同意解除2018年7月9日签订的联盟合同及保密协议,被告沈阳正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退回原告朱丽加盟费28,8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原告朱丽也承诺以后不再就此事另行向被告沈阳正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朱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0元,由原告朱丽负担。
审 判 长 肖 国
审 判 员 白 晶
人民陪审员 徐鸿鹏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东阳
书 记 员 王 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