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辽019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2018-11-0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沈阳正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25号(2-26-1),而非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2号北约客置地广场31楼,法定代表人:张东旭,股东:邵明华、张东旭,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餐饮企业管理;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机械电子设备、食品、初级农副产品、包装制品、塑料制品、酒店用品、服装鞋帽、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沈阳正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小花小甲”第22275813号第29类甲壳动物(非活)商品商标,但沈阳正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小花小甲”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邱世鹏,男,1992年2月出生,住址河南省卢氏县官坡镇。
被告:沈阳正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25号(2-26-1)。
法定代表人:张东旭,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亭,男,1982年6月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邱世鹏诉被告沈阳正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世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人民币32,800元;2、请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颐堤港大食代美食城了解到“小花小甲”项目,并了解到被告公司占经理,又转介绍到业务员杜雷。通过与杜雷了解公司情况。杜雷以有好的开店位置为由对此催促原告支付加盟费,原告于7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加盟费预付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要求原告在10日内交清尾款人民币25,800元。考察后发现杜雷提供的位置不合适。原告在杜雷催促下又于7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人民币25800元,共计支付被告人民币35800元。经过近俩月考察,仍未找到合适位置。经过考察后原告发现实际开店费用与前期介绍费用有所差距,原告难以负担。故原告与被告协商退还加盟费事宜。现被告要求扣除原告17000元后,剩余款项予以退还,原告无法接受,现原告来院诉讼。
被告沈阳正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没有异议,被告在北京开展会期间,原告了解到“小花小甲”项目,人民币32,800是加盟费,人民币3,000元是管理费。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应扣除税款人民币3,000元后其他退还。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北京开展会期间,原告了解到“小花小甲”项目,原告于7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加盟费预付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要求原告在10日内交清尾款人民币25,800元。原告在被告催促下又于7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人民币25,8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现原告共计支付被告人民币35,8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阳正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原告邱世鹏返还加盟费人民币32,8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0元由原告邱世鹏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沙
审 判 员 孙 明
人民陪审员 李云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那 颖
书 记 员 崔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