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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10民初21088号

裁判日期:2018-07-0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6日,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第8层B815-1室,而非深圳市宝安区宝源路与固戌二路泳辉商务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闫云峰,股东:张根新、闫云峰、王新良,经营范围为:服务:海、陆、空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货运代理,仓储服务,装卸服务,货运:普通货运。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闫云峰,股东张根新、闫云峰、王新良没有注册“首通”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和“首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彭立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第8层B815-1室。
  法定代表人:闫云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其良,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梅玲,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立德与被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通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立德的委托代理人王斌,首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其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立德诉称:被告通过百度络进行首通快递招商加盟广告的宣传,原告在百度快递加盟网页留下联系方式后,被告营销人员主动联系原告,邀请原告参加首通快递招商加盟活动,原告便来到被告处考察该项目并参加被告举行的快递招商活动。被告给所有参加此次加盟活动人员的宣传册均显示被告经营的是首通快递业务,在加盟活动现场被告也称自己是首通快递公司且招商加盟的是首通快递,可以进行区域加盟,快递传递方便便捷,并有招商现场录音为证。经被告宣传介绍后,原告及所有参加此次招商活动的人员均认为该项目就是快递区域加盟,原告基于被告的误导与虚假宣传下遂于2017年4月29日与被告签订了首通快运经营加盟协议书书。合同约定原告在湖南省××县的快递加盟区域,网络建设费为98620元。原告将所有的费用已经全部交齐。被告收取原告网络建设费后,又变相与原告签订另一份议,授权原告在该区域设立首通快递分公司并聘任原告为该区域分公司的负责人,分公司的一切投资由原告自己承担,这与区域加盟相矛盾。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快递加盟协议称,加盟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被告开通快递加盟区域网店运送点,保证原告快递正常运营,结果原告加盟至今快递一直未能运营,导致合同一直未能正常履行。

原告认为:被告宣传自己是快递公司,而事实上被告只是物流性质的公司,不具有快递的特许经营资格证,更没有加盟资格,且被告在2017年6月19日因虚假宣传被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被告虚假宣传自己的物流快运公司为快递公司,属于欺诈行为,原告在受到被告误导及欺诈下签订的合同并非原告真是意思表示,应予以撤销。故原告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首通快运加盟协议书,并返还原告网络建设费986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首通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是快运加盟协议书,不是快递加盟协议书,并不违反邮政法等规定。2、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能随意解除。3、被告官网上的宣传,是因为被告在宣传过程中未尽到谨慎义务,在官网宣传上出现快递二字,是被告的失误及不懂邮政法的结果,但是被告在招商会上并没有称自己是快递公司,也没有说自己具备快递资质。在实务过程中,快递和快运的区别不是很大,虽然我国邮政法规定快递业务必须是有快递资质的企业才能经营,但实际上相关部门及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快运业务和快递业务进行明确规定和区别,快运业务和快递业经营的内容都是寄送包裹、货物、文件。被告在招商过程中从未说有快递资质,被告还没有欺诈的成分。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彭立德、被告首通公司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其进行了质证。

彭立德提交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首通快运网络加盟协议原件一份;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打印件一份;4、长沙银行交易对账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表,长沙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首通快运公司收据(均为原件);5、招商现场录音光盘一张;6、宣传画册原件一份。以上证据中的证据5由于录制声音模糊,发言人身份不明确,是否能代表被告公司也不明确,故不予采纳,其他证据真实性无疑,且能证明本案事实,故对证据1-4、6均予以采纳。

被告首通公司提交的证据:1、专审报告原件一份;2、副主任委员单位聘书复印件一份;3、快运面单复印件一份;4、培训要点复印件一份;5、百度百科查询结果打印件一份;6、货物运输协议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中的证据1,虽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争议事项无关,证据2-6,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6本院均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以及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4月29日,首通公司作为甲方和彭立德作为乙方签订《首通快运网络加盟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所有的首通快运物流网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总则第1条:甲方同意乙方加盟甲方所有的首通快运物流网络,授权乙方在指定的区域从事首通快运物流网络经营活动;第2条:甲乙双方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一方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其自行独自享有和承担;第3条:如果乙方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二个月内依法办理分公司相关工商登记与税务手续,并将相关文件复印件报甲方备案;乙方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依法纳税;合作区域: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县。第4条:法律地位。甲方和乙方之间是合作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二、加盟条件第1条:甲方协助乙方提供相关的资质和材料,乙方应自行设置配备符合甲方要求且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人员、办场所、仓库、交通工具及办公所需的其他设备设施。其他设备设施中包含至少可正常上网的电脑、足够快的宽带、无线扫码枪等。第2条:网点建设费用:乙方作为新的网络加盟成员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网点建设费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第3条:乙方应在网络开通运营前交纳经营货物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有特殊约定除外)。三、甲方权利与义务第1条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经营行为以及执行协议特约的情况,并对乙方违背《首通快运公司快运网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网管制度)行为按照《网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5)甲方有权根据物流快件的特点、《快件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及首通快运公司快运网络健康良性发展的需要对《网管制度》进行适当的修订。甲方将修订后的《网管制度》发布在首通快运的有关系统、文件、官方网站上并且正式实施时,原有的《网管制度》同时废止。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首通快运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加盟网店达到以下6点要求时,总部承诺各加盟网点三个月内开通运营,未能开庭运转,总部给予全额退款(不含利息):1、对于新加盟的网点,总部会进行一系列的岗前培训,熟悉操作流程,掌握基本系统使用。……;2、网点需要在三个月内完成经营场所的门面装修并完成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及相关证件,做到合法经营;3、人员配备:省会城市网点需要配备8人,地级市人员需要配备6人,县级区域人员配备4人;4、加盟站点人员必须统一的首通工服;5、无线扫描枪配置:省会城市4把,地级市3把,县级区域2把(有线把枪,电子称由各站点自行配备);6、车辆配备:加盟商需自行配备收、派件车辆。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共享甲方的网络资源,获取甲方分派的快件派件业务;(2)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物流快运业务,并依照甲方的标准自行决定快件收运价格及与客户间的结算方式;(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严格按照《网管制度》及其相关规定管理网络。乙方义务:(1)严格按照《邮政法》及国家关于物流快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另外自营或者以其他公司名义经营其他快件业务;(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需转让权利义务给第三方合作伙伴,需提前一个月向总部书面申请;(4)无论因任何原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VI、清单等各种物料;……(7)乙方必须统一购买及使用甲方印制的VI及清单等物料,以提高企业品牌形象及声誉。乙方不得自行印制、复制有关VI及清单等物料,必须维护甲方品牌的严肃性,以及操作的严谨性,具备实力品牌意识……。协议有效期为贰年,自2017年4月29日至2019年4月28日止。双方还就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协议生效、解除、终止及延续、争议的解决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彭立德陆续向首通公司缴纳网络建设费8万元、材料费11620元、系统充值费2000元、货物保证金5000元。

另查明,(一)首通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6日,核准日期为2016年9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服务:海、陆、空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货运代理,仓储服务,装卸服务,货运:普通货运。首通公司尚未取得快递经营业务许可证。

(二)首通快运招商画册载明“新型高效航空众包快运服务商航空的时效/陆运的价格”、“市场黑马航空快递让巨头投资更疯狂”、“快递要快:快递航空化是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航空快递成为‘淘金路’的N个理由”、“首通快运起源于中国快递之乡浙江桐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计划三年投资2个亿,打造全程航空的高效快运快递服务商”、“首通快运主营国内航空快运(快递)业务、国际快运和报关业务为辅,创新运用航空众包模式,整合中国现有的159个民航机场设立一级分拨(约34个分拨中心),以点带面的方式覆盖周边的二级机场设立分拨中心……”“快递行业元老运营无压力王新良/快递行业首席运营官”、宣传四大优质服务包括“准时递送.时效服务——首通快运整合成熟的快运快递的优势,并精细利用各地区航空运输的时效,优化各大小机场的航空资源,做到点对点的准时递送服务”、宣传创新优势,包括“高效服务.更快更实惠——用全程航空做快递服务,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资源整合.绝对竞争力——首通快运用先进的快递物流系统将国内民航机场、各大知名电商等各环节公司整合到一个平台内,组建起优质的运输网络,对外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实力”、“高瞻远瞩.开辟国际快运市场——首通快运紧跟跨境电商火爆的发展趋势,开拓国际快运的蓝海市场,市场地球村的全方位快运(快递)业务”。

(三)2017年6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杭余市管罚处字[2017]4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经查:首通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营业执照上无快递的经营范围,其于2017年3月初开始在其官网www.staky.com上宣传“首通快运主营国内航空快运、快递业务,国际快运和和报关业务为辅,结合传统快运、快递行业的同时,……,打造一支高效的快运快递服务商”等内容。实际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至2017年5月未从事快递业务,也非快递企业(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只是与多家快递企业有合作关系。案发后当事人已在其官网修正与其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宣传内容。该局认为,首通公司非快递企业而在其官网上宣传其“主营快递业务”的行为,构成了《浙江省反不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指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据此作出相应处罚。

(四)在本院审理其他加盟商诉首通公司案件中,加盟商出示的首通公司快递面单背面印有“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协议载明“特别声明:本快递服务组织依托寄物的重量(而非价值)收取基本运费。……。1、快递详情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自寄件人将快件交付给快递服务组织收件人员后成立并生效。2、快递服务组织依法收寄快件,对信件以外的快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对禁寄物品和拒绝验视的物品不予收寄。3、寄件人不得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不得隐瞒交寄快件的内件质量,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出示有效证件,准确、工整地填写快递详情单。如快件内物品属于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予以没收。由此导致快件被扣留、没收或罚款,由寄件人承担一切责任,给快递服务组织造成损失的,寄件人给予赔偿。4、快递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寄件人违规交寄或填单有误,或因寄件人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5、寄件人可以与快递服务组织约定送达时间,没有约定的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将快件送达收件人地址,经收件人或代收人签字,视为送达。收件人地址是单位的,由单位收件人员签字,或盖单位收发章,视为送达。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满30日,寄件人未提出送达异议的,视为已经安全、及时送达。6-11条还就保价、免责事由、责任承担等、货物体积计算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他加盟商出示的首通公司快运信封上标注“首通快递总部监制”字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原被告的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涉案加盟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见,首通公司将其企业名称、商标及首通快运物流网络资源授权彭立德使用,彭立德则需接受首通公司的运营指导及培训,按照《首通快运网络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并交纳一定的费用,以上符合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授权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使用该经营资源并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特征。故原被告之间应属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二、彭立德是否有权主张撤销涉案合同。

彭立德主张首通公司隐瞒其没有快递资质的事实,提供虚假信息,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宣称加盟其快递业务,误导彭立德与其签订涉案加盟协议书,故彭立德主张撤销涉案加盟协议书。首通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故彭立德主张撤销合同没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因此,确定彭立德是否有权主张撤销合同的前提是明确首通公司是否构成对彭立德欺诈。本院认为,首先,首通公司在其网站上宣称“首通快运主营国内航空快运、快递业务,国际快运和报关业务为辅,结合传统快运、快递行业优势的同时……打造一支高效的快运快递服务商”;其在《招商画册》宣称“市场黑马航空快递让巨头投资更疯狂;航空快递成淘金路的N个理由;首通快运……打造全程航空的高效快运快递服务商;首通快运主营国内航空快运(快递)业务……”等多处出现“快递”字眼;首通公司向其他加盟商发送的快递面单、信封上多处显示的“快递”字样等。其次,涉案加盟协议书虽然约定首通公司授权彭立德在指定区域从事“首通快运物流网络经营事宜”,但是双方在协议中并没有具体明确“首通快运物流网络经营事宜”指的是什么经营事宜。但结合首通公司的网页宣传、《招商手册》对快递业务的宣传及快递面单、信封显示的“快递”字样、协议中约定的“快件”字样,应认定涉案加盟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包含经营快递业务。首通公司在签订涉案加盟协议书过程中隐瞒其并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事实,在宣传中夸大经营范围,从而误导彭立德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涉案加盟协议书,构成对彭立德的欺诈。综上,彭立德主张撤销涉案加盟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彭立德要求首通公司返还网络建设费80000元、物料费11620元、货物保证金5000元、系统充值费2000元,合计98620元,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彭立德与被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协议书》;
  二、被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彭立德网络建设费80000元、物料费11620元、货物保证金5000元、系统充值费2000元,合计986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6元,由被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彭立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卫忠
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
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盛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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