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辖终351号

裁判日期:2018-03-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6日,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第8层B815-1室,而非深圳市宝安区宝源路与固戌二路泳辉商务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闫云峰,股东:张根新、闫云峰、王新良,经营范围为:服务:海、陆、空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货运代理,仓储服务,装卸服务,货运:普通货运。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闫云峰,股东张根新、闫云峰、王新良没有注册“首通”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和“首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第8层B815-1室。
  法定代表人:闫云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学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上诉人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学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21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s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因合同履行地与本案具有密切联系,故本案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聂学林提供的《首通快运网络加盟协议书》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即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应属有效。鉴于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杭州市余杭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由此,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缪 蕾
审 判 员    危 薇
审 判 员    徐毅翀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茹 愿
书 记 员    翁文杰

  • 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第8层B815-1室
  • 官网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源路与固戌二路泳辉商务大厦507室
  • 免费电话:400-832-7838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该公司同一项目的加盟投诉:
    首通快运加盟未开通运营却不退钱 9万元
    热门标签:
    首通 快运 首通快运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