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9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2018-07-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西安盛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3日,注册地址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以西一方中港国际2座1单元12层11204号房,法定代表人:刘远斌,股东:赵平、孔海宁、刘远斌,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建筑劳务分包;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节能产品、建材(除木材)、装饰材料、电子产品、电气设备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盛能”第13509112号第4类燃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而非西安盛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刘远斌,股东赵平、孔海宁,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西安盛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盛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石家庄新世纪胶囊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仓盛路528-8号。
法定代表人:邱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造会,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盛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以西一方中港国际2座1单元12层112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远斌,该公司总经理。
石家庄新世纪胶囊有限公司与西安盛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新世纪胶囊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新世纪胶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新世纪胶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石家庄新世纪胶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玉强
审 判 员 魏 义
人民陪审员 黄国栋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