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2018-04-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姚家路5号,法定代表人:唐磊,股东:郎胜、程碧霞、唐磊,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餐饮服务;饮品的研发;企业管理;企业形象及品牌设计;水电安装(除电力设备);房屋租赁;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上门维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茶颜茶语”第21538272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申请人为杭州投水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非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唐磊,股东郎胜、程碧霞,且截止2018年6月26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茶颜茶语”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赵国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共??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星、曹彦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张传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新萍、李栋栋,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5号。
法定代表人:唐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赵国锋诉被告张传江、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传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张传江的住所地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12号汇南5号楼5单元101号,故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被告张传江的身份证载明其住所地为乌鲁木齐市××市区鲤鱼山路××号汇南5号楼5单元101号。本院认为,上述地址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传江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 礴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