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8)冀0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2018-12-21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秦皇岛大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30日,注册地址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江东路21号5层25号,而非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太阳城鸿祥大厦1605,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邓丽臣,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烹饪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厨房用具、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正餐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秦皇岛大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大顽家大舌头”第15837266号第43类自助餐馆服务商标,但秦皇岛大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大顽家大舌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译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59号4单元310室。公民身份号码:210603××××××××2027。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华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138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00MA07N7TA4J。
法定代表人:高小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译文与被告秦皇岛华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译文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原告寻求餐饮加盟项目找到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了《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原告支付被告加盟费10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并未如实告知其是否具有商业特许经营许可资格,未进行任何信息披露,而是故意隐瞒并且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原告。而且被告一直声称其为君唯集团旗下公司,但是实际被告和君唯集团无任何关系。被告称为原告提供选址服务,但是被告只是在58同城上为原告选了几处经营地址,地址偏僻人少,无法用于经营餐厅。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一直推脱原告的合理要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所有从事加盟的企业都必须在商务部备案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后才能从事特许加盟的经营活动,否则,企业的加盟经营活动是违法的。原告从国家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并未查询到与被告相关的备案信息,因此被告无权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相关业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
二、被告秦皇岛华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译文运营指导服务费45000元,由被告将该款汇至原告张译文的银行卡(户名:张译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丹东环球支行;卡号:6228450598040525775。)内,于2019年1月10日前付清;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译文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颖
人民陪审员 陈群策
人民陪审员 唐慧娟
二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