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8)冀0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2018-12-19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秦皇岛合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前身为秦皇岛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345号文博大厦10层B5,法定代表人:刘淑艳,股东:刘淑艳、刘国民,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计算机网路工程技术服务;餐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餐饮企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批发及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文具用品、服装、鞋帽、日用品、厨房及卫生间用具的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秦皇岛合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9758440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为“合纵力天空之城”而非“天空之城”。3、通过商务部核查,秦皇岛合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空之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争旭,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天津市和平区河沿道河沿里9门30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1××××××××30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合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345号文博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551865553E。
法定代表人:刘淑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娜,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争旭与被告秦皇岛合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赵争旭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24日签订的涉案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61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200元、交通费2056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原告寻求饮品加盟项目并找到被告。经过谈判,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到被告处与被告签订《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并于当日支付被告加盟费61000元。签订合同时,被告并未如实告知其是否具有商业特许经营许可的资格,未进行任何信息披露,而是故意隐瞒并且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原告。原告是近日通过同样遭遇其他加盟商正在进行的维权活动才获悉,被告根本不具备商业特许行业准入条件,无权从事特许经营许可的相应资质。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协议,被告有为原告经营进行选址的义务,但是被告在选址问题上板其不负责任,先是为原告选取不合适加盟项目的地址,之后就完全不顾原告的催促,对原告的利益不加理睬,导致耽误了加盟项目最佳的经营时间。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退还原告加盟费,被告一直推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所有从事加盟的企业都必须在商务部备案并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后,才能从事特许加盟的经营活动,否则,企业的加盟经营活动是违法的。原告从国家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并未查询到与被告相关的备案信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赵争旭与被告来皇岛合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
二、被告秦皇岛合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加盟费共计48800元,被告将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浦发银行天津浦和支行6217921503623855账号内,其中24400元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24400元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支付;
三、本案各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81元,减半收取840。5元,由原告赵争旭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玉田
人民陪审员 陈群策
人民陪审员 王彩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薄鲡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