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8)冀03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2018-11-29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秦皇岛大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30日,注册地址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江东路21号5层25号,而非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太阳城鸿祥大厦1605,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邓丽臣,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烹饪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厨房用具、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正餐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秦皇岛大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大顽家大舌头”第15837266号第43类自助餐馆服务商标,但秦皇岛大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大顽家大舌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邓小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44号。公民身份号码:211302××××××××0450。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华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138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MAO7N7TA4J。
法定代表人:高小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小松与被告秦皇岛华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邓小松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26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488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原告欲加盟餐饮项目并找到被告,于2018年8月26日与被告签订了《服务合同书》并支付加盟费48800元。合同签订时,被告未如实告知其是否具有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资质和披露信息。原告从国家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与被告相关的备案信息,被告不具备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相应条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26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书》;
二、被告秦皇岛华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邓小松运营指导服务费34000元。被告将上述款项汇入原告邓小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富通支行6227000736041266778号银行卡中。如不按期履行,按起诉标的48800元支付;
三、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邓小松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秀文
审判员 韩 颖
审判员 郭玉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