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04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2018-06-0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2栋6层4号,法定代表人:黄欣,股东:余业、黄欣,已于2016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欣,股东余业、黄欣没有注册“艾云飞”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和“艾云飞”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封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代理人陈欢、杨星,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栋*座*层*号。
法定代表人:黄欣。
原告封晨诉被告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网络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彭华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俊南、梁冬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晨的委托代理人杨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封晨诉称,2015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中国电子商务联盟云商集团总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加入被告的云商集团—网络大联盟。被告为原告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提供合作期间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商城产品的推荐和上传、相关技术的服务和咨询、营运中的辅助和引导以及为原告提供网站制作和维护服务,原、被告合作期限为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止。合同签订的同时,原告向被告缴纳了技术服务费288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2016年7月13日,被告因虚假宣传被硚口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原告方知被告与原告的合作就是一个骗局,被告的目的就是骗取原告的技术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8800元技术服务费,被告拒不退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技术服务费28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中国电子商务联盟云商集团总部—合作协议》,依据该协议约定,被告应为原告制作域名为fengchen33.come,名称为风坤的网上商城,并提供合作期间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商城产品的推荐和上传、相关技术的服务和咨询、营运中的辅助和引导以及维护服务,原告应向被告交纳28800元的技术服务费,协议签订前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委托的收款人周小博个人账户分两次支付了上述技术服务费,被告未依约给原告制作独立域名的网站和网络商城。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因涉及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合同期满,被告亦未履行合同义务,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书》、银行付款凭证、网页搜索截图、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查明事实,原、被告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在支付技术服务费后,被告未能给原告提供并制作独立域名的网站及网络商城,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其违行政法规,被工商部门苛以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丧失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属违约。原、被告双方的《合作协议》,因履行期限已届满,合同关系实际已终止,现原告要求退还技术服务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中国电子商务联盟云商集团总部—合作协议》确认解除。
二、被告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封晨技术服务费2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封晨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华勇
人民陪审员 朱俊南
人民陪审员 梁冬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商 月
书 记 员 李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