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9519号
裁判日期:2017-11-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天津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开区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1号楼-1-1720,而非天津市和平区创新大厦B座九层,法定代表人:邱明辉,股东:杜宇、邱明辉、肖大理、石磊磊、王学宁,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建筑装饰及设计;百货、日用杂品、文化用品、办公设备、工艺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小轿车除外)及配件、计算机辅助设备、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玻璃制品、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具、针纺织品、厨房设备、家用电器、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企业孵化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机械设备维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天津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台资味”第17704654号第30类盒饭商品商标,但天津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台资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姚振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良东,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智东路1号讯美科技大厦2栋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4Y。
法定代表人:邱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1号楼-1-17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C。
法定代表人:邱明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振杰诉被告深圳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振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振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振杰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97.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448.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崔婷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