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5执787号
裁判日期:2018-05-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永大路1号院16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余建华,股东:张亚红、余建华,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文具用品、服装、鞋帽、家庭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建筑材料。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奥拓莱斯”第11336228号第9类遥控装置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广州奥莱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亚红,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和“奥拓莱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秦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
被执行人:张亚红,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136444),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建华,职务不详。
秦和平申请执行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0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和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给付品牌合作费28800元、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秦和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秦和平申请执行的品牌合作费28800元、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26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秦和平确认,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秦和平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秦和平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和平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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