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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2018-01-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凯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思怡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B6栋203A,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敖道明,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供应链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酒店管理;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凯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4030481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为“凯昇泰芒了”而非“泰芒了”。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凯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泰芒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月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沙奇林,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晓艳,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凯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B6栋302号。
  法定代表人:敖道明。

原告吴月娟与被广州凯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吴月娟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明确表示其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决定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月娟明确表示其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属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月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秋红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静文

  • 广州凯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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