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8454号
裁判日期:2018-05-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临沂奥兰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4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贾家村社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钢飞,经营范围为: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装饰墙板的研发;生产销售:皮雕、负氧离子护墙板、竹木纤维墙板、皮板、框线、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水性材料(不含油漆);销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五金交电;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酒店管理、会务服务、建筑装饰施工、装修工程设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奥兰多”第31134534号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史树立,而非临沂奥兰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钢飞,且截止2018年7月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临沂奥兰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奥兰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立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临沂奥兰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白沙埠乔家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钢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新诉被告临沂奥兰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荣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