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4民初19730号
裁判日期:2018-05-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海辰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瑶台朝阳大街25号301房,法定代表人:李启海,股东:李启海、向美华,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月3日广州市海辰物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启海,股东李启海、向美华没有注册“海辰”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市海辰物流有限公司和“海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志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广州市海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瑶台西街89、181号B栋首层10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启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中与被告广州市海辰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14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应于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志中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伟清
人民陪审员 韩淑如
人民陪审员 朱穗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莫诗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