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2016-06-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圣乐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拱墅区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大厦3幢608室,而非杭州拱墅区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3幢,法定代表人:剌兴龙,股东:曾德志、剌兴龙,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的销售;服装的设计、销售;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除网络广告的发布);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杭州圣乐屋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哈乐豆”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杭州圣乐屋科技有限公司和“哈乐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玉。
被告杭州圣乐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大厦3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剌兴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龙建军,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诉被告杭州圣乐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玉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汪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