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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4执2927号

裁判日期:2017-10-1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申请执行人:上海田林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胡利华。

被执行人:上海载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金良勇。
  被执行人: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上海田林宾馆有限公司与上海载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4民初15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田林宾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租金人民币735840元、支付能源费22968元、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21000元、案件受理费53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股票、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的限制措施,以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的必要,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沪0104执29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陆 峰
审判员    沈怡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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