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2016-03-1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王智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1???204室,组织机构代码071157136。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原告王智伟与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咖啡陪你投资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键、代理审判员彭浩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咖啡陪你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智伟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资经营意向书》,根据意向书的要求,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告指定帐户打入50万元作为加盟意向金。现因被告资金链断裂,导致咖啡陪你加盟店无法正常经营,被告承诺给予原告选店及协助开店等事宜,被告也未能履行。根据意向书的规定,被告应当退还原??意向金。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50万元加盟意向金。
原告王智伟向本院提交并当庭举示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合资经营意向书》,证明双方之间的投资合同关系;
2、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意向金确认函;
3、交款银行凭证;
证据2及证据3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意向金50万元;
4、两份退款申请书,证明原告两次向被告申请退还50万元意向金。
被告咖啡陪你投资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本院将原告王智伟提交的证据核对原件后,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关联,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
王智伟与咖啡陪你投资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于重庆签订了《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合同约定,咖啡陪你投资公司(甲方)与王智伟(乙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经营“CAFFEBENE”咖啡店。乙方在《意向书》签订后三日内向咖啡陪你投资公司指定的“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帐户支付意向金50万元。合同第五条约定,自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甲方即安排店铺选址匹配,一般匹配期为六个月,匹配成功后,双方签署正式合同,如六个月内未能成功匹配,则甲方将乙方转为重点匹配对象,重点匹配期时间为六个月,自一般匹配期到期后次日开始计算,重点匹配期结束后仍未匹配成功的,乙方可于前述重点匹配期届满后申请甲方将意向金予以无息退还,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无息退还乙方等。合同还约定,本意向书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意向金之日起生效(具体以咖啡陪你财务确认到账款项为准)。10月31日,王智伟通过彭桂林的帐户向合同约定帐户转账50万元。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意向金确认函》,确认2014年10月31日收到王智伟50万元,并加盖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王智伟在庭审中陈述,双方店铺选址没有最终选定,也没有产生任何费用,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并已向被告申请退款,至今未退款,根据约定,其向被告支付的意向金50万元应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王智伟与咖啡陪你投资公司签订的《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智伟按照协议约定,于2014年10月31日交付了50万意向金,《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已生效,被告咖啡陪你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咖啡陪你投资公司应当安排店铺选址匹配,但在约定的一般匹配期六个月及重???匹配期六个月届满后,双方未选定店铺地址,也未签订正式合同,原告王智伟可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要求被告咖啡陪你投资公司将50万意向金予以退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智伟意向金人民币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华
审 判 员 黄 键
代理审判员 彭 浩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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