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14252号
裁判日期:2018-04-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2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道黄石东路猪木岭广州市红星制锁厂内第4栋401,而非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658号,法定代表人:李浩,股东:李浩、李超,经营范围为: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糕点、糖果及糖批发;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茶叶作物及饮料作物批发;干果、坚果批发;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海味干货零售;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芷醉”第19764254号第32类植物饮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云山金本草(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李浩,股东李浩、李超,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芷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反诉被告):冯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黄小芳,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全夫,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道黄石东路猪木岭广州市红星制锁厂内第4栋401。
法定代表人:李浩。
委托代理人:苏锋,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民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递铺镇阳光大道599号。
法定代表人:陈稳竹。
委托代理人:杨丹,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冯旭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明公司)、浙江民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冯旭、玖明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16日、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旭、玖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冯旭、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78.25元,由原告冯旭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42.32元,由被告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曹 玲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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