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民终206号
裁判日期:2018-07-2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平谷区信息大厦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9号-00-81-27,而非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SOHO尚都北塔A座26层,法定代表人:张丽丽,股东:曹进红、张丽丽,经营范围为: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承办展览展示;产品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教育咨询;声乐培训、美术培训、计算机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电脑图文设计;企业形象策划;经济信息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蓝鲸”第21608945号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商标,但截止2017年11月16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蓝鲸”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张丽丽,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一燕,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赛领公司)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7月3日,上诉人赛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峰和被上诉人赵一燕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赛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赛领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赵一燕伪造聊天记录,一审法院予以采信错误。
赵一燕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赛领公司的上诉请求。
赵一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赵一燕与赛领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技术协议》(简称涉案合同)于2017年12月21日解除;2、判令赛领公司退还合同款39800元;3、判令赛领公司赔偿赵一燕车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合同签订的内容及赵一燕履行情况的事实
2016年12月14日,赛领公司(甲方)与赵一燕(乙方)经协商,就甲方为乙方研发、架设网络游戏平台合作事宜一致达成以下合作协议:1、合作方式。1.1甲方为乙方研发网络游戏平台(简称涉案平台),平台名称:__,域名为__,乙方将自主管理,独立运营该游戏平台。(摇钱树六狮王朝金鲨银鲨赛车风云宝石风暴新悟空闹海)1.2甲方一般性授权乙方使用《蓝鲸游戏》软件产品一套,且只允许乙方在本合同1.1款约定的平台及域名中使用。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该软件产品。1.3甲方为乙方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并为其搭建后台管理系统等,乙方后期任何经营行为即平台上传内容等均与甲方无关。1.4甲方为乙方研发网络游戏平台提供平台维护与技术支持等服务,期限为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为止。……。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1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网络游戏平台以及后台管理系统,并确保该游戏平台能够正常运行。(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免费对其平台版面及技术进行相应的更新升级,并享有新平台技术的被告知权。(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蓝鲸游戏》的软件产品。(4)乙方对其经营的网游游戏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对外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5)乙方有权对其网游游戏平台自主生成点卡,修改游戏难度,以及比赛系统配置等。有权对外进行网络及其他形式的推广。(6)乙方有获得甲方为其进行产品知知识培训和市场推广培训及技术支持的权利。2.2乙方义务:(1)乙方有义务维护网络游戏平台的健康有序运营;乙方运营的网络游戏平台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2)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3)乙方不得以复制、修改、出租等其他任何方式侵犯甲方提供的《蓝鲸游戏》软件产品著作权。3、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相关费用。(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以防止其侵犯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以及第三方对网络游戏平台产生混淆,误认为是甲方的。另外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品牌及形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享有《蓝鲸游戏》软件产品著作权。3.2甲方义务(1)甲方确保交付给乙方的网络游戏平台能够使用运行,当《蓝鲸游戏》软件产品存在一定程序缺陷时,甲方应及时予以修正。(2)甲方确保数据稳定运行,如出现游戏软件框架故障导致的数据中断应24小时内予以恢复。(3)甲方可针对乙方运营平台期间出现的其他技术故障予以协助处理。(4)甲方帮乙方在百度做关键字搜索引擎推广,始终保持乙方域名在百度前三页。4、合作保障。4.1如因甲方的《蓝鲸游戏》技术问题导致不能正常运行使用软件,甲方有义务就技术部分进行修正,以确保乙方能够正常使用《蓝鲸游戏》软件产品,在乙方提出第一时间24小时内处理完毕,如未处理完毕所有损失甲方承担。……。5、技术服务费。5.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39800元,该费用包含网络游戏平台的研发与搭建、合同期内技术维护与支持等。5.2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技术服务费,甲方保证为乙方建设平台提供一切服务,如逾期一天甲方按照3%收取乙方滞纳金。5.3自乙方支付完款项后15个工作日之内,甲方需将网络游戏平台建立完毕并交付乙方。6、合同效力。……。6.2其他未约定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016年12月14日,赵一燕与赛领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附加协议》(简称附加协议),约定:乙方在和甲方合作期间(摇钱树金鲨银鲨赛车风云新悟空闹海宝石风暴六狮王朝)游戏平台经营期间如未达到预期效益,可在2017年5月份帮其转让此游戏平台。
2016年12月14日,赵一燕向赛领公司账号支付合同款39800元。赛领公司向赵一燕出具了盖有赛领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专用收据。
二、关于赵一燕主张赛领公司违约的事实及赛领公司履行的事实
赵一燕主张,赛领公司存在如下违约事实:1、未在涉案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涉案平台,违反涉案合同5.3的约定;2、交付的涉案平台中只有四款游戏,而并非涉案合同约定的六款,违反涉案合同1.1的约定;3、交付的苹果版涉案平台无法打开,安卓版涉案平台运行不稳定;4、当软件产品存在一定的程序缺陷时未及时予以修正,违反涉案合同3.2.1的约定;5、数据运行中断24小时内未予以恢复,违反涉案合同3.2.2的约定;6、未就赵一燕运行涉案平台期间出现的其他技术故障予以协助处理,违反涉案合同3.2.3的约定;7、百度关键字推广未保持在百度前三页,违反涉案合同3.2.4的约定;8、未对赵一燕进行任何培训,违反涉案合同2.1.6的约定。
为证明上述主张,赵一燕向原审法院提交了QQ聊天记录及网络截图打印件。该聊天记录显示:1、2016年12月22日,“蓝鲸游戏北京”(简称“蓝”)向“金斗斗游艺赵一燕”(简称“赵”)发送链接“金斗斗游艺”;2、2017年1月3日,赵询问“我的平台好了没?亲,这也修改太长时间了”,蓝回复“您的平台还要等,您是重做的,要等其他客户的平台做完了才能重做您的”,赵询问“我怎么是重做?我是改logo”,蓝回复“您改的这个不是直接改啊,是要整个重做,他是跟平台在一个包里面的”;3、2017年1月9日,赵询问“搜索jddvip.com也打不开”“亲,网页搜金斗斗游艺打不开,上面的问题都帮我解决了没有?”;4、2017年1月12日,赵询问“亲,我的平台怎么又打不开了?”,2017年1月13日,赵询问“亲,我后台两天都登不上去,怎么回事???回复啊”;5、2017年1月21日,赵询问“苹果手机下载不了啊,以前下载的也打不开,怎么回事”,2017年1月22日,赵询问“苹果手机下载不了,游戏打不开,解决了吗?”;6、2017年1月3日,赵询问“你把修改难度的后台培训视频发给我,我自己看看,看完不懂的问你好了。”,蓝回复“没有视频,好多客户不学让公司调”“所以没有录视频”;7、2017年3月13日,赵询问“亲,你们接触的需要平台的客户多麻烦推荐一下就OK了,谢谢!我们现在是根本没办法运营”;2017年3月21日,赵询问“你好亲,我平台转让的事情怎么样了?”,蓝回复“材料递交没有通过的”“你的还没到时间啊”,赵询问“意思是必须五月份吗?”“那五月份能保证退款吗?”,蓝回复“不是退款是5月份帮您申请转让”;2017年5月2日,赵询问“你好亲,现在五月了,我的平台‘金斗斗游艺’可以转让退款了吧?”。赛领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理由是截图时间与聊天记录的时间不符。
赛领公司辩称其已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赵一燕所说的问题并非平台或游戏本身的问题。为证明具有履约能力并已实际履行了涉案合同,赛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用以证明赛领公司具备履行涉案合同的资质与能力;2、QQ聊天记录,部分内容与赵一燕提交的聊天记录内容一致,用以证明赵一燕系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并非游戏存在问题不能运行导致;3、百度搜索“金斗斗游艺”“金斗斗”关键词后页面截图,用以证明赛领公司已经完成了涉案合同3.2.4约定的百度关键词推广义务,网页标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4、赛领公司客户档案表网页截图打印件,用以证明已向赵一燕交付了涉案六款游戏;5、jddvip.com后台浏览结果打印件,用以证明由于赵一燕未向租赁服务器续费,导致赛领公司交付给赵一燕的管理后台无法打开,网页显示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赵一燕对上述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不完整,未显示前期的情况;证据3及证据5的形成时间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能反映合同期限内的情况;证据4为赛领公司制作的文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综合赵一燕及赛领公司的举证、质证意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赵一燕提交的QQ聊天记录与赛领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的内容存在部分重合,故原审法院认可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赵一燕提交的QQ聊天记录中的截图打印件的真实性;赛领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4来源于其内部系统,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该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赛领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3及证据材料5的形成时间均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不能反映涉案合同期间的情况,故对其关联性原审法院不予认可;赛领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1亦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赵一燕与赛领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及附加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故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赵一燕主张赛领公司交付的涉案平台中只有四款游戏,而并非涉案合同约定的六款,违反涉案合同1.1的约定;交付的苹果版涉案平台无法打开,安卓版涉案平台运行不稳定;当软件产品存在一定的程序缺陷时未及时予以修正,违反涉案合同3.2.1的约定;数据运行中断24小时内未予以恢复,违反涉案合同3.2.2的约定;未就赵一燕运行涉案平台期间出现的其他技术故障予以协助处理,违反涉案合同3.2.3的约定;百度关键字推广未保持在百度前三页,违反涉案合同3.2.4的约定;未对赵一燕进行任何培训,违反涉案合同2.1.6的约定。赛领公司虽称其已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审法院认定赵一燕的关于赛领公司违约的上述主张具有事实依据。此外,赵一燕还主张赛领公司未在涉案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涉案平台,违反涉案合同5.3的约定。根据在案证据,赛领公司交付涉案平台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赵一燕支付合同款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故赛领公司的交付时间符合涉案合同约定。赵一燕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赛领公司需承担以下主要合同义务:1、向赵一燕交付涉案平台及涉案六款游戏;2、在平台运营期间,对技术问题予以及时修正,确保涉案平台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如前所述,赛领公司并未履行或全部履行上述主要合同义务,赵一燕有权解除涉案合同。赵一燕于2017年12月21日开庭时首次向赛领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故该日期应当为解除通知到达赛领公司的时间,即涉案合同解除的时间。赵一燕已向赛领公司支付合同款,故在涉案合同解除后,赵一燕有权要求赛领公司退还该合同款。合同法中规定的损失应当指直接损失,而一般不包括当事人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此外,涉案合同亦未约定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车费、食宿费、误工费等费用。故赵一燕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赵一燕的诉讼理由部分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赵一燕与赛领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签订的《项目合作技术协议》及《项目合作附加协议》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解除;二、赛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一燕返还合同款三万九千八百元;三、驳回赵一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涉案合同及附加协议的复印件、银联POS签购单以及收款专用收据、QQ聊天记录及网络截图打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著作权登记证书》、QQ聊天记录、百度搜索“金斗斗游艺”“金斗斗”关键词后页面截图、赛领公司客户档案表网页截图打印件、jddvip.com后台浏览结果打印件、当事人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赵一燕与赛领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赵一燕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付款,现赵一燕已举证证明其支付了合同款项。赛领公司如欲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赛领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并无直接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赵一燕提交的QQ聊天记录及网络截图打印件表明,赛领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诸多问题、赵一燕无法经营。即使赵一燕未就此提交证据或其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也不应当由赵一燕对此承担举证责任。鉴于赛领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原审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并判令赛领公司返还合同款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论正确,应予维持。赛领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九十五元,由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蒋 强
审判员 樊 雪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