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3民初6015号
裁判日期:2018-08-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畅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产业大厦2座801,法定代表人:程桂桥,股东:钟史龙、程桂桥,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数字动漫制作;游戏软件设计制作;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畅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桂桥、股东钟史龙没有注册“红鼎”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畅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红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叶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系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畅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产业大厦2座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8X。
法定代表人:程桂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晶诉被告广州畅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叶晶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晶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晶撤诉。
本案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叶晶负担。
审 判 长 温 媛
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
人民陪审员 黄英启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