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5675号
裁判日期:2018-07-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一点点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1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号正阳大厦1101室,法定代表人:潘宝清,股东:陈威、潘宝清,经营范围为:冷热饮品制售;甜品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乳制品零售;乳制品批发;企业总部管理;餐饮管理;机械配件批发;机械配件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通用机械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一点点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一点再点”第26646521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5月10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一点点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一点再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敏,男,彝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
委托代理人:丁婷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一点点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潘宝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诉被告广州一点点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敏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敏撤回对被告广州一点点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9.25元,由原告杨敏负担。
审 判 长 曹 玲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卫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