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923号
裁判日期:2016-03-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F202室,而非,法定代表人:褚世亮,股东:褚世亮、王俊标,已于2019年1月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虽已受让“朵诗妮”第9922129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和“朵诗妮”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乐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褚世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乐燕与被告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龙
审 判 员 李 珺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房文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