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2014-02-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F202室,而非,法定代表人:褚世亮,股东:褚世亮、王俊标,已于2019年1月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和“蓝米鼠”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振华,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陈进峰,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诸世亮。
委托代理人涂小兵。
原告刘振华与被告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乔财权
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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