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2执431号
裁判日期:2017-07-2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785号22幢601室,法定代表人:胡杰文,股东: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薪火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聚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圣辉、胡杰文、李俨、张城钢、徐宝华、沈寅秋,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电子设备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网页设计制作,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聚玩WiFi浏览器”第17663602号第38类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非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胡杰文,股东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薪火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聚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圣辉、胡杰文、李俨、张城钢、徐宝华、沈寅秋,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聚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第。
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胡杰文。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56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裁令: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223,354.4及违约金(以人民币178,786.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仲裁后,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裁决履行支付义务,故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依上述裁决履行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250.32元。现被执行人仍未自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5686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总计人民币226,604.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湧
审判员 朱 伟
审判员 吴永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满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需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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