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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2执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09-2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785号22幢601室,法定代表人:胡杰文,股东: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薪火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聚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圣辉、胡杰文、李俨、张城钢、徐宝华、沈寅秋,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电子设备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网页设计制作,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聚玩WiFi浏览器”第17663602号第38类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非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胡杰文,股东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薪火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聚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圣辉、胡杰文、李俨、张城钢、徐宝华、沈寅秋,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聚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第。

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胡杰文。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56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裁令: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223,354.4及违约金(以人民币178,786.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仲裁后,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裁决履行支付义务,故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

以上事实,有(2016)穗仲案字第15686号仲裁裁决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568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湧
审判员     吴永坚
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满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785号22幢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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