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2014-03-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第7幢502室,而非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7栋501室,法定代表人:冯霜,股东:沈成、朱光辉、冯霜,经营范围为:从事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家居用品、地暖设备、地板、环保材料、建筑装潢材料、钢材、石材、木材、矿产品(除专控)、金属材料、机电设备、电子产品、汽车用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钢结构安装,建筑装潢设计,市政工程,建筑装潢工程(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商务咨询(除经纪),水电安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奔象”第9162603号第19类地板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霜,而非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奔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见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代理人曾宏星,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冯霜。
委托代理人周学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见福林与被告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静波
代理审判员 施 蕾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鲁 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民终2596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2执2994号之一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49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48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8441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8443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8010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8006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8011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8007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8008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8079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8004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8012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8013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8009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8005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9904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7494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04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