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8441号
裁判日期:2015-09-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第7幢502室,而非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7栋501室,法定代表人:冯霜,股东:沈成、朱光辉、冯霜,经营范围为:从事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家居用品、地暖设备、地板、环保材料、建筑装潢材料、钢材、石材、木材、矿产品(除专控)、金属材料、机电设备、电子产品、汽车用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钢结构安装,建筑装潢设计,市政工程,建筑装潢工程(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商务咨询(除经纪),水电安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奔象”第9162603号第19类地板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霜,而非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奔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杨明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28,06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泽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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