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泉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2011-04-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国虎都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E12,而非中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E12虎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股东:香港虎都集团有限公司、郭建新,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种服装、服饰、包袋、皮鞋及皮具、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出口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虎都”第1545655号第25类针织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而非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股东香港虎都集团有限公司,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和“虎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E12。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坚、林绍云,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俊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柯俊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61元,由原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锡平
审 判 员 郑程辉
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东亚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