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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5民初1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08-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招远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豪利好服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截止2019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起,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潭村石槎路390号长盛国际L518室,法定代表人:高珊,股东:高珊、李奕兰,已于2019年7月11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巴那那”第10773018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虽为徐伟华,但已于2017年10月18日正式许可给广州豪利好服装有限公司使用,且截止2018年4月14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豪利好服装有限公司和“巴那那”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少芹,女,汉族,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思创博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安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杨少芹与被告思创博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杨少芹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少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少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杨少芹负担。

审 判 长 郝爱敏
人民陪审员 张益泰
人民陪审员 王进成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立卿

  • 巴那那(中国)运营总部
  • 广州豪利好服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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