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6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2018-07-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淮阳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南霖辉辉豹车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8日,注册地址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745号(湖南省霖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周宏,股东:周宏、金远强,经营范围为:电动车、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的研发;新能源汽车零配件制造;电动车生产;电动车维修;新能源汽车零配件、新能源汽车的销售;电动车零售;新能源的技术开发、咨询及转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辉豹”第17572438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湖南霖辉辉豹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宏,而非湖南霖辉辉豹车业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南霖辉辉豹车业有限公司和“辉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东,男,淮阳县德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湖南霖辉辉豹车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745号(湖南省霖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LXA6L09。
法定代表人:周宏,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红诉被告华齐国华、湖南霖辉辉豹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告齐国华经常居住地为周口市,另一被告所在地为湖南,且买卖合同发生地为周口,故本案不属于淮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培绪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地
书 记 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