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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1民初11867号

裁判日期:2017-02-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搜创网盟有限责任公司实为广州道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欢佰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自编383号B810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红生,经营范围为: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服装批发;服装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广告业;投资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搜创”第9621910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安徽和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而非广州道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红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道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搜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广州道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自编383号B810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生,总经理。

被告:田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谷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道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道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98元,由原告广州道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卫文
人民陪审员   刘 莲
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繁恩

  • 广州道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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