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91执27号
裁判日期:2018-05-0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天地中心12幢1510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鲁诚,已于2018年6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鲁诚没有注册“利淘”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和“利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高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江苏省丰县。
被执行人: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居住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天地中心12幢1510室,组织机构代码证:34188601-4。
申请执行人高照与被执行人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浙019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120元,诉讼费648元,执行费40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EMS法律文书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3月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作出信用惩戒。
4、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上门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该地址。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惩戒。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18年4月2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3120元,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执行申请费407元和诉讼费648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施国华
审判员 吴文兵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俞宛旻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91执266号之一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91执27号之一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91执27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决定书 (2018)浙0191执266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91民初2232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91民初346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91民初876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91民初1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