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02397号
裁判日期:2016-11-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步步升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55号1501,法定代表人:刘生,股东:闫计春、刘生,已于2013年10月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芙蕾雅”第14872245号第20类床垫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成都南方家倶有限公司,而非步步升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刘生,股东闫计春、刘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步步升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和“芙蕾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庞川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执行人:步步升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55号1501。
本院在执行庞川余诉步步升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步步升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步步升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韩 玲
代理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