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2018-07-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325号,法定代表人:谢钦贵,股东:叶飞、谢钦贵,经营范围为:洗衣设备的制造、加工,服装干洗设备零配件、洗衣辅助设备、洗涤用品、洗衣耗材、洗衣软件器材的销售,从事服装干洗(限分支机构经营)。
原告:汤洪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谢钦贵,执行董事。
原告汤洪波与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汤洪波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洪波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洪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汤洪波负担。
审判员 闾 敏
二0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思雨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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