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1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2018-06-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325号,法定代表人:谢钦贵,股东:叶飞、谢钦贵,经营范围为:洗衣设备的制造、加工,服装干洗设备零配件、洗衣辅助设备、洗涤用品、洗衣耗材、洗衣软件器材的销售,从事服装干洗(限分支机构经营)。
原告:王秀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冬,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325号。
原告王秀起与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王秀起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起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秀起负担。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晙哲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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