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2018-05-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恒欣龙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武汉国际企业中心3栋1层03号1004,法定代表人:潘斌伟,股东:陈祥、陈凡、潘斌伟,已于2016年7月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宝乐购”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宝乐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袁碧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武汉国际企业中心3栋1层03号1004。
法定代表人:潘斌伟,经理。
原告袁碧光(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碧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碧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碧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袁碧光负担。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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