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10496号
裁判日期:2018-08-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116-130号A4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清林,股东:李清林、李金平,经营范围为:搬运装卸,货运站经营,配载,运输信息咨询,停车场经营,仓储理货,货运代理;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自有物业租赁、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咨询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林安”第11302203号第39类货运服务商标,但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和“林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林安汇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影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武生,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伟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白土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冠荣,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林安汇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安汇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伟聪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安汇信公司于2018年8月9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肖伟聪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安汇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林安汇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上诉人广州林安汇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佩莹
审判员 蔡粤海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雅之
书记员 祝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