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2018-07-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百斗源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智威本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智威本福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御香源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1号楼3008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A1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姜凤生,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投资管理;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市场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技术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化工产品、五金交电。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叼嘴一族”第16287551号第43类快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御香源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百斗源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姜凤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百斗源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叼嘴一族”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唐力,男,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斗源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费衍伦,经理。
被告:北京百斗源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姜凤生。
原告唐力与被告北京百斗源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百斗源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唐力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唐力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李新岩
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