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2018-07-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豪斯德尔(武汉)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7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银湖路9号金盛国际家居A02(11),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廖建华,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装饰材料,五金,集成吊顶,照明器具,卫浴洁具,建材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豪斯德尔(武汉)建材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豪斯德尔”第18559538号第19类树脂复合板商品商标,但豪斯德尔(武汉)建材有限公司和“豪斯德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豪斯德尔(武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谟保,男,××××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豪斯德尔(武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葛谟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葛谟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豪斯德尔(武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豪斯德尔(武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豪斯德尔(武汉)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豪斯德尔(武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树山
人民陪审员 艾全民
人民陪审员 崔奋勤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武 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