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执117号
裁判日期:2016-02-2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盈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451号12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杨大飞,已于2017年5月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盈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杨大飞没有注册“盈梦”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盈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盈梦”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冯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杭州盈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451号121室,组织机构代码55265267-2。
法定代表人杨大飞。
冯敏与杭州盈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萧)裁字第16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冯敏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19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33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盈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萧)裁字第162号裁决书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娄佳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