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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6民初7785号

裁判日期:2018-05-2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夏商周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7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一层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而非北京市丰台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书春,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经济信息咨询;公共关系服务;电脑图文设计;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通讯设备、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闪亮叮当”第11503095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虽为德喜尚品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但已于2017年8月15日正式许可给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和“闪亮叮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8UHJ64),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一层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王鹏与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仁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鹏、被告佳和仁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平台系统及开店技术服务合同》及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起诉之日起解除;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万元、违约金9000元、货架款8000元、自2017年11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12日为300元)、路费1800元、餐费500元、住宿费700元、货物运费600元、房租3000元、劳务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以上共计739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平台系统及开店技术服务合同》。2017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未履行其应该在合同内的第二条第2-1条款的选址协助、装修指导、开业指导、巡店等合同义务。商品售货平台的商品信息只有名称和图片,使原告无法履行合同,且商品售货平台的货物与被告招商部林经理的口头承诺货物及展示厅所展示的货物完全不同,其后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协议及口头承诺的货物和被告市场部张经理提供的线上线下供货的渠道,被告均未履行。致使原告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佳和仁信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我方已经提供了技术服务,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也一直在积极帮助原告,不知道为什么原告要和我方解除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8日,王鹏(乙方)与佳和仁信公司(甲方)签订《平台系统及开店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系依法成立且存续的有限公司,并拥有相关的服务平台及技术;乙方经过详细的调查了解,自愿申请使用甲方DX-SAAS营销平台系统,并请甲方协助乙方开设门店提供开店技术服务;甲方技术督导应乙方要求,为乙方提供门店开设SOP服务流程(必要前提上门进行服务):选址协助、装修指导、组货设计、开业指导、巡店;甲方为乙方提供DX-SAAS/DRP平台系统及使用技术培训:1)智能商品展示系统、2)智能门店管理系统——门店DX-POS的系统、门店微店管理系统、门店销售管理系统、门店商品管理系统、门店往来管理系统、3)提供门店品牌识别CIS应用系统、4)职业技能在线商学院在线课程;甲方许可乙方在申请区域内实施甲方提供的DX-SAAS/DRP平台系统和开设门店服务技术,乙方的区域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店型A店,应向甲方交纳:门店开设技术服务费24000元、管理服务费6000元,共计30000元;双方确认以下事项:1)乙方支付完门店开设技术服务费后,门店开业,即本合同的开店服务相关合同义务完成;2)乙方支付完管理服务费后,DX-SAAS/DRP平台系统设置开通及技术培训完成,即本合同的DX-SAAS/DRP平台系统管理费相关合同义务完成;乙方在DRP平台购进的产品是甲方的厂商入驻平台销售的产品,由甲方提供代为收付款和发货事宜;乙方自物流/快递确认收货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没有人为外力损坏(不影响第二次销售)、产品说明、吊牌齐全的情况下,乙方享有无障碍100%调换货的权利;甲乙双方承诺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视为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并承担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等。同年12月6日,王鹏(乙方)与佳和仁信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在甲方处购买货架,根据甲方政策乙方累计进货达到5万(以到账货款金额为准),返还乙方购买货架款8000元;乙方二次进货为折扣价,折扣为3.5折;后期进货渠道可在甲方平台线上选货,线上有的产品4个工作日发货,也可线下提供产品信息由甲方安排供货,线下有的货在7个工作日发货。

上述合同签订后,王鹏向佳和仁信公司交纳合同款3万元并交纳了货柜款8000元。此后,佳和仁信公司向王鹏发送货物及货柜一个,并指派人员到王鹏处进行选址。王鹏收到货物后,认为佳和仁信公司所发货物价格太高、质量不好,货柜也与要求的规格不一致,其也没有开业,无法销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一直未能协商,故王鹏诉至法院。

审理中,王鹏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其因为佳和仁信公司违约行为遭受了房租损失3000元。佳和仁信公司表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但认可该房屋地址确系王鹏店面所在地址。

审理中,王鹏认可收到佳和仁信公司发送的价值24000元货物,也提供了部分发货清单截屏,但拒绝向本院提供完整的发货清单。佳和仁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发货清单,王鹏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王鹏与佳和仁信公司之间签订的《平台系统及开店技术服务合同》及《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王鹏在签订合同后依约支付了全部合同款,但佳和仁信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现王鹏不认可其已经正式开业,亦不认可所谓的“DX-SAAS/DRP平台系统”设置开通及系统技术培训完成。佳和仁信公司未能-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王鹏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鹏有权据此解除合同,故对王鹏要求确认其与佳和仁信公司合同、协议于起诉之日解除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确认双方合同于起诉之日即2018年2月2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佳和仁信公司收取的王鹏的各项费用应当予以退还;王鹏收取的货物亦应退还。审理中,王鹏认可收到佳和仁信公司发送的价值24000元货物,但之后拒绝向本院提交该完整发货清单,其行为应视为放弃相关举证权利。对此,佳和仁信公司亦在审理中提交了发货清单一份,虽然王鹏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鉴于其拒绝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的是何货物,又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对佳和仁信公司提交的发货清单进行反驳,故本院对佳和仁信公司提交的发货清单予以认定,王鹏应当按照该份清单所列的货物进行返还。本院王鹏要求佳和仁信公司退还合同款3万元、货柜款8000元、给付违约金9000元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均予支持。关于王鹏主张的损失部分,由于其仅提供了证据证明租金部分的损失,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其他损失,故本院认为合同约定标的额30%违约金足以弥补王鹏实际遭受的损失,故对于损失部分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王鹏与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签订的《平台系统及开店技术服务合同》、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签订的《协议》已于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解除;
  二、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鹏合同款3万元、货柜款8000元;
  三、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鹏违约金9000元;
  四、王鹏于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其上述款项同时向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柜1个;
  五、王鹏于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其上述款项同时向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相应货物(具体清单附后,不能退还则按批发价的35%抵扣);
  六、驳回王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元,由原告王鹏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金 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晓蕾

  • 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一层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
  • 官网地址:北京市丰台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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