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8605号
裁判日期:2018-08-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夏商周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7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一层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而非北京市丰台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书春,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经济信息咨询;公共关系服务;电脑图文设计;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通讯设备、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闪亮叮当”第11503095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虽为德喜尚品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但已于2017年8月15日正式许可给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和“闪亮叮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沾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一层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河,男,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张宝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仁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一审原告张宝新以一审判决后双方就本案争议达成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张宝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佳和仁信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宝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张宝新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张宝新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白 松
审判员 刘慧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