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1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09-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前村,法定代表人:李威林,股东:李威林、钟海群,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从事互联网零售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内容)。一般经营项目: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网络工程;销售:办公自动化设备、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五金、工艺品、服装、鞋帽、玩具、办公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家具、家用电器、化妆品、初级农产品;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除网络广告);仓储(不含危险性化学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亿企通”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商标,但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亿企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张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
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前村,组织机构代码092056473。
法定代表人李威林,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立国案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8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前村的电脑及其他办公用品一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余 水
执 行 员 钟成波
执 行 员 江 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赖小强
- 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1928号
- 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1928号之二
-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1928号之三
- 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1929号之一
- 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2102号之一
- 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1931号之一
- 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1928号之一
- 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1930号
- 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1931号
- 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2102号
- 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1929号